四川上线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 破解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题******
中新网成都1月16日电 (单鹏 刘忠俊)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及四川省充电服务APP“川逸充”上线仪式16日在成都举行。仪式上,四川省能源局介绍了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基本情况,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展示了平台功能,成都城投能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展示了APP功能。
据了解,上线后的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可实时监控分析四川省充电设施建设分布与运营情况,全时段掌握充电桩状态、充电价格、服务能力,精准获取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为画像,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规划提供决策依据,为运营商充电站布局提供数据服务。
同日上线的便民服务APP“川逸充”,构建了四川省统一充电服务入口,为广大电动汽车用户提供四川省所有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场站的信息查询、定位导航、扫码充电、服务评价等服务,还打通了充电桩报装通道,解决电动汽车用户“安桩”困扰。
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四川省充电桩保有量突破16万根,同比增长107%;换电站保有量71座,同比增长223%。月充电量多次位列全国前三。
“总的来看,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成效显著,布局合理、功能完备、运行稳定、智慧安全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正稳步推进,民众对充电基础设施的期待开始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四川省能源局电力处处长王源介绍道。
由于充电设施标准不统一,数据不共享,车主找桩难、充电难、APP不匹配等问题存在,四川省委省政府先后印发《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电动四川”行动计划(2022—2025年)》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运行稳定、智慧安全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加快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平台建设,接入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充分发挥“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的优势,围绕广大电动汽车用户需求,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等服务。
四川省发改委副主任、省能源局局长梁武湖强调,要把握好充电基础设施快速发展机遇,进一步抓实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为四川省经济增长提供支撑。全面落实“电动四川”目标任务,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有效整合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基本信息,构建四川全省充电“一张网”,以充电网络联结电力网络与交通网络,推动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电网、智慧交通的协同发展,为四川省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完)
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解读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野生动物是地球上所有生命和自然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2004年、2009年和2018年三次修正,2016年进行了修订。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拯救繁育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好与生物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秉持生态文明理念,以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岳仲明重点从五个方面介绍了主要修改内容。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了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明确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进行严格保护。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纳入应急救助范围,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
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野生动物种群得到有效恢复,一些地方野猪等野生动物泛滥成灾,危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农牧生产。对此,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细化了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对种群调控猎捕的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明确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设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同时,明确将中央财政对致害防控的补助范围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此外,规定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而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外来物种入侵,破坏生态平衡,为加强外来物种防控,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同时规范野生动物放生活动,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为做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衔接,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时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制度作了规定,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这一制度扩展到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对不依赖于野外资源、技术成熟稳定、有一定养殖规模的人工种群可以不再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法实行备案和专用标识管理。这些人工种群的一部分可以依照畜牧法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按照家畜家禽管理;另一部分可不作为野生动物进行管理,适当放开其人工种群及其制品用于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岳仲明表示,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要加强法律宣传、解读和引导。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也要加快制定、完善相关配套规定,健全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双赢。